公告受理11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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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幹事    


張貼日期: 2021-03-16 09:26:10  點閱:452


公告   

主旨:公告受理11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
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、國防部9621猛狄字第0960000386號令辦理。
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四十一條。
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
三、「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五章。

四、國防部頒「緩召作業規定」。

 

※公告事項:

一、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
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週至少二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
二、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---受理申請:民國11041530止。

三、緩召處理時限:

(一)公告:民國110316日至415

(二)宣傳:民國110316日至415

(三)受理申請:民國110411031日止。

四、應繳驗證件:

(一)初次申請:聘書、教師證、畢業證書、退伍令、非師院畢業者,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〈實習年資得併計〉合計滿一年證明等證件。

(二)緩召延長時效:聘書影本。

受理單位: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
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0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(10月)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【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】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11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 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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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 緩召申請由人事室主動辦理,惟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