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: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)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(以下簡稱考核辦法)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,補充如說明。

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

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   


張貼日期: 2024-11-28 13:51:05  點閱:135
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3年11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29277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本案教育部國教署113年10月14日前函(本府113年10月21日府教特字第1130396638函計達)係依教育部113年8月1日臺教法(三)字第1134600972號書函所述113年7月22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中央申評會)第16屆第31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,其目的係為避免各教育行政機關、學校辦理教師平時考核時,誤用旨揭考核辦法該目規定而嗣後遭救濟機關撤銷懲處處分,爰中央申評會作成附帶決議請教育部國教署加強宣導,然並非以指導改以其他條目懲處教師為目的。

三、請貴校於辦理有關教師體罰、霸凌、不當管教與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平時考核案件時,除審究懲處對象之行為是否構成懲處要件外,應就案件事實及證據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,予以斟酌判斷後,依考核辦法審慎評估並檢視所該當適用之條目。